15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公共基金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共基金應設專..-阿摩線上測驗
1F 陳小逸 高一上 (20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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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楊青岳 (2019/09/26)
(B)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 第三項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C)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