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臺南市議會通過自治條例且經臺南市政府公布,內政部認為該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因此由行政院函告無效。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臺南市依憲法訴訟法第 83條聲請判決
(B)由臺南市議會逕依地方制度法第 30條第 5項聲請釋憲
(C)由臺南市政府聲請統一解釋
(D)由臺南市政府逕依地方制度法第 30條第 5項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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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2), B(1779), C(1670), D(1801), E(0) #3035823
統計: A(3332), B(1779), C(1670), D(1801), E(0) #3035823
詳解 (共 10 筆)
#5692454
因為自治條例是經地方議會通過,地方政府發布地方自治法規,並非純屬地方議會決定之自律規則,或地方政府自定之自治規則,所以由「市」(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義聲請會比較妥當。(此為個人見解,法無明文)
再者,憲法訴訟法第83條和地方自治法第30條第5項的關係,應是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以憲法訴訟法第83條聲請釋憲更為適當。
再者,憲法訴訟法第83條和地方自治法第30條第5項的關係,應是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以憲法訴訟法第83條聲請釋憲更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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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329
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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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373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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