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為內政部移民署例外不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對外國人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之情形?
(A) 14 歲以上未滿 20 歲
(B)為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
(C)經教育部專案同意並通知
(D)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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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599), C(171), D(93), E(0) #1718404

詳解 (共 3 筆)

#2538786

入出國移民法

第91條(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錄存)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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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981

(入出國移民法 第91條)

不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搜集資料之整理:

1.未滿14歲

2.免申請外僑居留證(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I.駐我國之外交人員+眷屬+隨從

  II.駐我國之外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眷屬+隨從

  III.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3.移民署專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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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規定1.未滿14歲2.依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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