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下列有關公務員兼職或兼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司法院解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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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 Ya Chou 大三上 (2013/09/23)
B)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僅在受有報酬者,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錯誤不管有沒有受報酬,皆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公務員服務法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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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喊涵 高三上 (2023/04/10)
修法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的2、4、5項: II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IV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V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意即在不影響本職的情況下,為社會公益,或是無給薪的教學、研究工作,僅需服務機關(構)備查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