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下列有關公物特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私有公物雖然可移轉,但公物上之既存權利不受影響
(B)私有土地而為既成巷道者,不得查封拍賣
(C)公物不適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D)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之公物,於符合法定要件時亦得徵收之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藍鈺婷 國三下 (2015/06/21)
原則上,私有公物不得基於"私人目的"為"使用收益",惟仍可移轉所有權(受讓人對受讓之私有公物亦受公法上目的之拘束),若不影響公物之使用目的,亦得設定負擔。.....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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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中二病 國二上 (2021/06/11)

a、b 私有公物ex:既成道路,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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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qewr98 國三上 (2021/11/28)

D選項

公物原則上不得徵收-在同一行政主體間如需使用公有公物,得以撥用的方式處理,必要時並應以廢止公用變更用途方式為之。

而上級機關徵收下級地方自治團體的土地均以避免為宜,惟土地法第220條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征收之。但征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土地法208條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所以反面解釋「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此一列外情形仍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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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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