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訴§133: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B) 民訴§139: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C) 民訴§132: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D) 民訴§137: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訴願法第46條前半段: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15 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須自行收受送達,不得指定他人代收
﹝1﹞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必須重新送達,不得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
﹝1﹞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B)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時,必須重新送達,應不得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1﹞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C)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時,送達原則上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15 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須自行收受送達,不得指定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