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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5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多少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A)3 個月
(B)6 個月
(C)12 個月
(D)24 個月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Te-Chun Wang 高一上 (2014/03/03)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8 條
第一項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 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第二項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第三項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 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申請永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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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