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16F 唐唐 大三上 (2018/03/12)
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1 及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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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5/11)
釋字499號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
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
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