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何種情形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
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C)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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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269), C(419), D(2739), E(0) #3171514
統計: A(136), B(269), C(419), D(2739), E(0) #3171514
詳解 (共 6 筆)
#6174808
依土地登記規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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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9342
土地登記規則 第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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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50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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