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關與內部單位《派出機關》.中央總機關為服務各地人民,在各地分設的業務機關 →現制下,台灣省之法律地位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警察局在鄉鎮(市)之分支機關 →各地區的郵局、外交部在國外特定地區所設的使領館等機構。.就法律而言,派出機關的權力均經由【中樞機關的授與 】而獲得。.派出機關的性質 →派出機關是功能性的業務組織 →派出機關是單純的管理組織 →派出機關則僅是上級的委託機關。.派出機關僅是上級的委託機關或代理機關,無本身權力,須以上級之意志為意志。
《內部單位》
http://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07.pd...
http://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07.pdf
(C)區長任期為 4年(參地制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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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除山地原住民區外,有關「直轄市」之「區」,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