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大法官有一定任期,與法官為終身職不同,因此並非憲法上之法官
【大法官是否為憲法意義之法官】憲法訴訟法將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裁判化、法庭化),審理結果由解釋改以裁判宣告,以符行使司法權之本質。否定說以修正前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認為,大法官職權僅限抽象規範審查、組織為秘密會議行事(直接受理、言詞審理、法庭公開)、審理結果宣告以解釋方式,不同於憲法意義法官,《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裁判方式審查案件,且職權包括具體規範審查與抽象規範審查。法官定位本即為三權分立下制衡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司法權,無論司法院大法官或一般法院法官均相同,憲法意義法官之身分保障本不限於終身職保障,大法官有任期八年保障(憲增5),雖不同於法官終身職保障,但亦為身分保障之一種,難謂不同規範制度而認為大法官非憲法意義之法官,故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意義法官已無任何疑義。
1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現任資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