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下列對於軍事審判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軍事審判制度違憲
(B)軍事審判之建制屬於憲法之明文規定
(C)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處罰,不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
(D)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戴丞鈞 小一下 (2013/07/11)
釋字第 436 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coffee 博二上 (2016/12/07)

A是說整個制度違憲   釋字第 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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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謝定倫 大一上 (2020/03/30)

B呢

9F
Tinny (109警特) 高三下 (2020/05/03)

回樓上  最佳解答有寫:

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

憲法第 9 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憲法只有這樣規定,沒有審判之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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