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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領隊實務(二)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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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綜合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最少為新臺幣多少元?
(A)3,000 萬元
(B)2,500 萬元
(C)2,000 萬元
(D)1,500 萬元
專技◆領隊實務(二)
-
104 年 - 104 專技普考_華語領隊人員: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 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23141
答案:
A
難度:
簡單
0.699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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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小五上 (2016/01/31)
第十一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檢舉
2F
Tony Kuo
(2019/02/28)
異動內容
回上頁
名 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382002191號令修正發布第 11條、第12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7條、第47條、第53條、 第56條;刪除第54條條文
第十一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n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n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n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n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n 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n 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但其原資本總n 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n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綜合旅行業,其n 資本總額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n 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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