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出租之公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如何處理其租賃關係?
(A)逕終止租賃關係不予補償
(B)逕為註銷租賃關係給予補償
(C)雙方協議終止租賃關係及補償
(D)逕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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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76), C(89), D(14), E(0) #915518
統計: A(22), B(376), C(89), D(14), E(0) #915518
詳解 (共 1 筆)
#1259221
平均地權條例
第63條
Ⅰ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Ⅱ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Ⅲ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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