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我們有時會看到部分一樓住家,白天將盆栽移至屋外占用門前小空地,以便於晚間停車之用。上述違反公共利益的情形,主要是屬於《民法》上權利行使的何項原則?
(A)消滅時效
(B)誠實信用
(C)權利濫用
(D)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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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68), C(4246), D(47), E(0) #309872
統計: A(29), B(168), C(4246), D(47), E(0) #309872
詳解 (共 6 筆)
#363538
(個人筆記)民法兩項精神
1.誠實信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積極"原則(帝王條款)
2.禁止權利濫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消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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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78687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item-%E6%B0%91%E6%B3%95%E8%A6%8F%E5%AE%9A%E9%97%9C%E6%96%BC%E6%AC%8A%E5%88%A9%E7%9A%84%E8%A1%8C%E4%BD%BF%E4%B9%8B%E9%99%90%E5%88%B6%EF%BC%8C%E4%B8%8D%E5%BE%97%E4%BB%A5%E6%90%8D%E5%AE%B3%E4%BB%96%E4%BA%BA%E7%82%BA%E4%B8%BB%E8%A6%81%E7%9B%AE%E7%9A%84%EF%BC%8C%E4%BB%A5%E4%B8%8B%E4%BD%95%E7%A8%AE%E7%8B%80%E6%B3%81%E9%81%A9%E7%94%A8%E8%A9%B2%E9%99%90%E5%88%B6%E4%B9%8B..-199278.htm#ixzz3PPkCtmMD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民§148)
權利人行使權利有多項目的,其次要目的雖為一般權利的行使,其主要目的卻與權利的社會任務及經濟目的顯然不符時,宜認為係權利的濫用(亦即損人極多,利己極少)。
例如:
1. 土地所有人已有水源,而又在接近鄰地的土地上挖掘深井用以澆灌花草,使鄰地的水井枯竭。
2. 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築數公尺高圍牆,名為防止竊盜,實為故意遮住鄰居的陽光與視線。
相關試題:
民法規定關於權利的行使之限制,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以下何種狀況適用該限制之規定?
(A)以暴力向債務人討債
(B)以棍棒毆打隔壁家的小狗
(C)故意在後院搭建高牆以阻斷隔壁咖啡屋的景觀
(D)開車衝撞仇人
(A)以暴力向債務人討債
(B)以棍棒毆打隔壁家的小狗
(C)故意在後院搭建高牆以阻斷隔壁咖啡屋的景觀
(D)開車衝撞仇人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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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65
A消滅時效-怎麼看都不可能
B誠實信用-也不對
D損害賠償-也沒欠別人,賠給鬼?
所以消去法,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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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74
個人看法:如果是公寓的話,一樓的前面土地應該是共有的,或是公有的,但一樓住家當成自己所有的土地來用,只為了圖自己方便,影響到別的住戶,算是濫用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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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862
權利濫用禁止之具體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
次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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