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我們有時會看到部分一樓住家,白天將盆栽移至屋外占用門前小空地,以便於晚間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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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04)
(0180420 制定) 民法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0701222 修正) 民法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理由 一、權利人於法律限制內,雖得自由行使其權利,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爰於原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俾與我民法立法原則更相蹵合。又因本條增列誠信原則為第二項,故將修正後之原條文改作第一項。 二、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現行法僅就行使債權,履行債務之誠信原則,於債編第二百十九條中規定,似難涵蓋其他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爰於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第二項明示其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