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
網路犯罪案件:1.以犯罪被害人現住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 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及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管轄之警察機關繼續偵辦。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地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站資料、社群網站、部落格、即時通訊對話紀錄、網頁郵件、雲端儲存空間、點對點分享資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或業者實際營運場所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
犯罪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橫跨二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主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15 有關一般網路犯罪案件之受理與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網路犯罪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