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將其所有且已向保險公司丙投保地震險之 A 屋一幢(不包含基地),以X元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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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湘 國三下 (2018/12/12)
(A)、(B)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民法第373條本文參照)。甲已將A屋交付予乙,依上述規定,房屋滅失的危險已轉移由乙承擔。因此,縱使A屋因地震而全毀,乙仍應給付對價予甲。 (D)且房屋滅失為地震之不可抗力所致,並非房屋本身之瑕疵,乙不得對甲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而解除契約。 (C)因地震之不可歸責事由,致債務人甲無法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基於此給付不能事由,甲得向第三人保險公司領取理賠金。此時,債權人乙得向甲行使代償請求權,請求交付所受領之賠償物,替代A屋之給付(民法第225條第2項參照)。 民法第225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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