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無毀損建物之犯意亦無毀損建物重要成分之事實,故非毀損建物。
甲於某 日深夜,持空氣槍藏身於暗處,朝 A 宅門窗玻璃連續射擊數十彈,造成門窗玻璃全毀。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C)甲之行為係攻擊他人門窗玻璃,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
49 甲為逃避警察追緝,故意駕駛自用車輛,撞擊警察巡邏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所為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B)甲所為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C)甲所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15 甲經常遭鄰居 A 指責其亂丟菸蒂、電視音量過大等妨害社區秩序行徑,甲認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