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一般稱「禁奢條款」。依法務部之公告(1..-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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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ovepeace0120 大一上 (2018/03/12)
法務部104年1月15日法律字第10403500010號函: 主旨:修正「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一定金額」,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下稱本款)第1項本文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千萬元。 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係指單筆新臺幣二千元之消費。 三、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係指單筆價值新臺幣二千元之贈與或借貸。 四、本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依義務人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如下: (一)北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