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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5 關於合夥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得以信用為出資
(B)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C)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的同意,合夥人得將自己之股份移轉給第三人
(D)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利益分配請求權,得代位行使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Sai Weng 高二下 (2012/04/23)
第 683 條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幼兒園下 (2013/10/05)
A的條文依據?
5F
WinMax Lin Wi 高一上 (2013/10/06)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6F
黃依依 國二上 (2014/06/18)
A 667第1項
B668
C683
D684

15 關於合夥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得以信用為出資 (B)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