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證據力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B)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
(C)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因得推定為真正,足資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
(D)私文書之真正,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又,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者,始得適用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Claire Win 高三上 (2013/07/17)
第355條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10)

第 355 條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第 358 條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1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9)

推定為真正,為形式證據力,證據力較弱,不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應為實質證據力,始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

17F
雷破天 大二上 (2023/08/08)

民訴的形式上證據力實質上證據力,用刑訴的概念來說就是證據能力證明力


(C) 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因得推定為真正,足資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

公文書推定為真正只能說明有證據能力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需要證明力(法官的自由心證)

15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證據能力係指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