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醫院 50 公尺以上。但某直轄市以自治條例規定此類營業場所應距離醫院 100 公尺以上。該自治條例是否合法?
(A)不合法,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法律
(B)不合法,要求營業場所距離醫院 100 公尺以上,違反比例原則,侵犯其營業自由
(C)合法,因營業場所管理為直轄市專屬事項
(D)合法,因法律所規定之 50 公尺距離,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 直轄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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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75), C(118), D(2935), E(0) #346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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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1534
參照釋字第738號:故系爭規定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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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醫院 50 公尺以上。但某直轄市以自治條例規定此類營業場所應距離醫院 100 公尺以上。該自治條例是否合法?
(A) 不合法,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法律
(B) 不合法,要求營業場所距離醫院 100 公尺以上,違反比例原則,侵犯其營業自由
(C) 合法,因營業場所管理為直轄市專屬事項
(D) 合法,因法律所規定之 50 公尺距離,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 直轄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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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738號【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 解釋爭點
    •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是否合憲?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下稱系爭規定二)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時繼續適用;後因期限屆滿而失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下稱系爭規定三)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下稱系爭規定四)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故系爭規定二、三、四所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等較嚴格之規定,尚難謂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有違,其對人民營業自由增加之限制,亦未逾越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之範圍,從而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至系爭規定二另就幼稚園、圖書館,亦規定應保持一千公尺距離部分,原亦屬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之立法權範圍,亦難謂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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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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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348
正確答案為 (D) 合法,因法律所規定之 50 公尺距離,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 的見解,本題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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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
  • 因地制宜之權限:大法官認為,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中央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的 50 公尺是全國最低標
  • 合憲性與合法性:地方政府可配合各區域的人口密度、社區分布及客觀環境變遷,在合理範圍內制定較中央更嚴格的距離限制(例如 100 公尺、800 公尺甚至 1000 公尺)。
  • 不牴觸法律:這種「往上加嚴」的規範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不被視為牴觸中央法律,而是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 
    69c940598171d.jpg高點法律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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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 (A) 不合法,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法律:雖然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法律是原則,但在本案中,提高距離限制被視為因地制宜的合理權限,而非牴觸。
  • (B) 不合法,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在釋字 738 號中明確指出,若距離限制與追求的公共利益(如保護學生、醫療環境)間尚屬相當,且未達實質阻絕效果,則未違反比例原則
  • (C) 合法,因營業場所管理為直轄市專屬事項:營業場所管理雖屬自治事項,但並非「專屬」而不受中央法律規範;其合法性是建立在「符合中央法規最低標且具因地制宜必要性」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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