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47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7 條
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30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47 條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15.依「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家屬申請接見被拘留人,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