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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依司法院釋字第 442 號解釋,對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有何要求?
(A)至少應有一級一審
(B)至少應有二級二審
(C)屬立法機關之自由形成範圍
(D) 一律三級三審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dreamcoat 高三下 (2011/06/28)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金金金 小一上 (2012/06/16)

採二審終結不等於二及二審嗎?

5F
OMG 高三上 (2016/04/08)
四級三審@@   -100
6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28)

釋字第442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可完全置私人權益於不顧;然其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而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且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茲訴訟法上之再審,乃屬非常程序,本質上係為救濟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錯誤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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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司法院釋字第 442 號解釋,對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有何要求?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