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強制債務人到案,即所謂:(A)拘提-新聞上面常講到拘提到案~拘提到案~,事情結束你就可以離開~~~(B)拘束-強迫你無法自由離開(C)拘留-把你關起來(D)管收-把你關起來
強制執行法第 21 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
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 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15.依強制執行法,強制債務人到案,即所謂:(A)拘提(B)拘束(C)拘留(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