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因聘約問題發生爭議,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應提起那一種訴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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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QAQ 高一下 (2019/11/21)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B(O)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採甲說 甲說:公立學校通知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為行政處分,應對公立學校提撤銷訴訟。---A(O) 按「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確認訴訟,於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時,始得為之,此為「確認訴訟補充性」所使然。當事人就所爭執之行政處分,自應提起撤銷訴訟尋求救濟,而非任由當事人得選擇性提起確認訴訟...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