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刑事案件偵辦上有關通訊監察聲音通話之證據保全,以下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
2F NickXD1 大一上 (2020/07/27)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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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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