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196-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
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準用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項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也就是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
沒有包括第四款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之規定
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沒有包括第四款及第五款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及請求日費旅費之規定
15.有關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到場詢問通知,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司法警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