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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5.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 產總額中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須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多久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 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
(A) 6 個月內
(B) 1 年內
(C) 2 年內
(D) 5 年內


答案:B
難度: 適中
1F
求神也求己 小六上 (2015/03/21)
遺產及贈與稅法17-1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 ,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 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15.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