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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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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物權因登記或交付使人信賴其物權存在,縱然表徵與實質不符,法律仍給予其所信賴 事實之相同效果,此係?
(A)公示的效力
(B)公信的效力
(C)推定的效力
(D)追及的效力
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
108 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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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
0.35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柔
高二下 (2019/10/23)
公信原則 物權之變動須具有可供外界辨識之表徵(登記、交付)目的在於保障交易安全,避免第三人受損,一旦具備法定公示外觀,他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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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10/27)
公信的效力:
1.物權實際的★★★★,...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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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愛
大三下 (2021/06/18)
公示:使第三人知悉物權存在(不動產需登記;動產需占有)
公信:若第三人信賴公示外觀應受保護(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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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物權因登記或交付使人信賴其物權存在,縱然表徵與實質不符,法律仍給予其所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