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4縣(市)長於上任八個月後死亡,其所留職務應如何處理?
(A)由副縣(市)長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不再補選
(B)應舉行補選
(C)由縣(市)議會決議是否舉行補選
(D)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不再補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7), B(1003), C(29), D(96), E(0) #692363

詳解 (共 4 筆)

#1142145
所餘任期不足兩年,不再補選;否則應行補選.
46
0
#1534804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36
0
#1188516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

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8
0
#2494761
如果是2年後死亡是不是答案就A?
(共 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