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78條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第 275 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第 280 條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91.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不合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