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免職之懲處者,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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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 大四上 (2022/04/19)
解釋字號: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32005號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