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選項B: 懲處的事由,應由法律明定之。 是對的嗎?
(如果撇開選項D是錯的)
109年7月:懲戒處分單位,由公務懲戒委員會改為法院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8 關於對公務員為一次記二大過懲處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一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