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原則 :
無責任,即無刑罰的原則,即為所謂之責任原則;亦即該當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後,若非能加以非難時,即不能科以刑罰;因此其為刑法謙抑思想的一個具體表現,可就其限制犯罪成立的原理,並具有刑罰限定的機能而得知。其在學理上有分為積極責任原則與消極責任原則,前者認為責任具有賦予刑罰根據的機能,固有責任必有刑罰;後者則以責任具有限定刑罰的機能而認為無責任則無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國內刑事法上稱為一事不再理,行政法上稱為一事不二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條(從新從輕主義)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以「從新」主義為原則;「從輕」主義為例外。
大原則:從新從輕
156.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罰之量定,應符合一定之法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