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旨在實施土地自然漲價歸公政策。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前段規定:「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1563我國憲法對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之土地價值,如何處理? (A)採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