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第145條(私人資本之節制與扶助)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 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1567對於私營事業,國家如認為其有妨害何者之平衡發展時,得以法律限制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