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 不利益」。此為下列何等原則之展現?
(A)宗教獨立原則
(B)國家權力神聖化原則
(C)國家中立原則
(D)宗教一致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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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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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 幼兒園下 (2017/04/21)
釋字第573號 解釋文 nnnn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看完整詳解
6F
克勞斯 國三下 (2017/06/09)

如果問你草案就回答草案,沒有註明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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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考試不是唯一的路。 高三下 (2017/06/20)
讀到草案,代表你已經走火入魔了,快回來吧孩子o(╯□╰)o
8F
momo 大一下 (2021/08/10)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又依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八條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該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3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