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阿摩線上測驗
1F Lin Tzu Hung 大一下 (2021/05/16)
洗錢防制法 第 11 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 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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