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28第三項是新增的,有考申論的同學要注意(´・ω・`)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新增關於「新證據」之定義,擴大申請程序重開之範圍,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並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之情形,得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前開規定所稱「新證據」,以往實務見解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時業已存在,但為申請人所不知,致未經斟酌之證據而言。本次修法新增第3項,明定「新證據」不再限於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亦可以包含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行程法:程序重開>>三個月內提起
訴願法:再審>>30日內提起
(C)改為行政處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
如有錯誤煩請糾正感謝!!
16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得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之法定事由?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