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得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之法定事由?
(A)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
(B)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C)行政處分適用法規錯誤
(D)原處分就足以影響於處分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QQ要上榜~ 大一上 (2014/05/20)
行政程序法§128-①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  ①再審事由  「且」 ②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條件①+②皆要滿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5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8/27)

行政程序法128第三項是新增的,有考申論的同學要注意(´・ω・`)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新增關於「新證據」之定義,擴大申請程序重開之範圍,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並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之情形,得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前開規定所稱「新證據」,以往實務見解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時業已存在,但為申請人所不知,致未經斟酌之證據而言本次修法新增第3項,明定「新證據」不再限於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亦可以包含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26F
大二上 (2022/03/06)

行程法:程序重開>>三個月內提起

訴願法:再審>>30日內提起


27F
yu(112普考上岸,拚高 大二下 (2022/07/08)

(C)改為行政處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

如有錯誤煩請糾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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