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原
受託執行檢驗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其檢驗設備、員額、技術能力、檢驗紀錄、檢驗時效、樣品管理及其他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至少每半年檢討考核一次,如有缺失,應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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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6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受託執行檢驗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之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