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稅捐稽徵法有關送達規定之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屆滿二年後,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其效力為何?
(A)對所有公同共有人均不生送達效力
(B)僅對受送達人生送達之效力
(C)對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生送達之效力
(D)未受送達人若無異議亦生送達之效力


答案:B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happyandsad 國二下 (2017/03/08)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63 號解 釋 文: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3F
Vicky 大三上 (2020/08/12)

釋字第663號解釋文【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

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認為,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


查看完整內容

1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稅捐稽徵法有關送達規定之意旨,自解釋公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