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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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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A)一年
(B)二年
(C)十年
(D)十五年
民法總則&債篇&物權
-
96 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5055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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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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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蘇俊憲
小一上 (2016/10/27)
56年台上305號判例無權代理人責任之法律上根據如何,見解不一,而依通說,
無權代理人之 責任,係直接基於民法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
,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 意或過失為其要件,係屬於所謂原因責任、結果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之一種 ,而非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無權代理人縱使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 ,亦無從免責,
是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在民法既無特別規定,則以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十五年期間內應得行使
,要無民法第一百九十 七條第一項短期時效之適用,上訴人既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知悉其無代理權 ,則雖被上訴人因過失而不知上訴人無代理權,上訴人仍應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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