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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衛署藥字第○九一○○五四二三二號公告之「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條件指標與實施方式」,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實施醫藥分業之指標條件為:
(A) 該村里健保特約藥局與特約診所比例達一比三以上者
(B) 該縣市健保特約藥局與特約診所比例達一比三以上者
(C) 西醫診所周圍一點八公里路程內有健保特約藥局者
(D) 西醫診所周圍一點二公里路程內有健保特約藥局者
公職 - 藥事行政與法規
-
92 年 - 9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公職藥師:藥事行政及法規#18157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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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
: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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