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法§22
商調:轉調其他同為公家單位的機關
轉調:轉到公營企業等外單位機關
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22 條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
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
限制。
16 各機關不得任用他機關人員,如有業務需要時,得採何種方式? (A)請調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