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申報土地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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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ViVa 高二上 (2020/11/08)
第 47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 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 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 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 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之規定,不予適用。 前項受理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8.7.31修正109.7.1施行-C.D錯誤 |
5F yvonne68 高三上 (2021/11/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1.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2.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3.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4.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5.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