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已刪除】16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有關自治條例之名稱,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