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客戶甲委託 A、B 及 C 證券商買進某上市公司股票共計 1 億 2 千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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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unny Cho 高二上 (2021/08/19)
(A)(B)證交法第153條前段: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 (C)原則上,先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如有不足,再由證交所以賠償準備金支付。 *證交法第153條後段: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證交法第154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即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 (D)證交法第153條後段: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