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
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
16 根據民國 100 年1 月修訂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部分條文中,明定政府每年應..-阿摩線上測驗